一、三倍薪资规章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基数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十三条规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章的日薪资或者小时薪资的300%支付薪资报酬。劳动合同规章的薪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薪资标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规章 计算。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工作期间实际薪资标准计算。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薪资标准为:日加班薪资=月薪资÷21.75×300%;小时薪资=月薪资÷21.75÷8×300%。
二、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章》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章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薪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资。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章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章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