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
1.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关“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什么法院管辖
1、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一审刑事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全省性的重大一审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全国性的重大一审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