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