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细分为三种,首先是立案管辖,也就是由哪个个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其次是审查起诉的管辖,最后是法院的管辖。以法院管辖为例,一般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这里的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中院一审;如果是全省性的大案,由高院一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