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大病医疗的支出项目包括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并明确个人自付费用明细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