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条件: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未成年子女产生的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定义及其范围:
按照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大病并不是按照疾病的类型来进行判断,而是按照疾病的消费金额来判断。具体来说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相应的疾病。也就是说一个患者如果他医保目录范围内致富的部分累计超过了15000元,那么它就进入到大病医疗的抵扣范围了。
2.医疗费用一般分为几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起付线;
第二个部分是医保的报销部分;
第三个部分是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的部分;
第四部分是非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部分;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仅指第三部分,也就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且支出的需要超过15000元,那么才符合了大病医疗的范围。
3.大病医疗的可扣除的对象包括哪些呢?
按照现行的规定可扣除对象,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和方法,每个纳税人最多可以扣除的金额是多少呢?
按照现行的标准,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但不能超过8万元,也就是每个人最多扣除80000元。如果个人负担的医保自费部分超过95000元,那么只能扣除80000元。如果不超过95000元,只能扣除实际金额减去15000元的部分。
5.几个特殊的例子:
(1)一个家庭,如果同时出现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是否可以叠加扣除?
答案是可以,可以将三个人大病医疗超过15000元的部分进行叠加,然后选择本人或者配偶当中的一人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本人和配偶分别扣除自己的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其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当中的一人进行扣除。
大家需要注意,未成年子女可选择其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进行扣除,具体选择任何一方,目前并未规定。
(2)第二个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如果家庭有三个人,每个人的医疗制费部分均未超过15000元,但是三个人累计超过15000元,那么超过的部分是否可以做笔大病医疗进行扣除?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每一个人都没有构成大病医疗,不属于大病医疗的范围。
6.接下来有一个事项需要提醒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不是由扣缴义务人将这部分专项扣除,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如果发生大病医疗,实际上在每个月的预扣预缴税款时会造成纳税人多交税。因此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同时还必须将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予以保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