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目前只有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而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但是,实务中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照其性质是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