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1日施行。《规定》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规定》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