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职责,我国不仅要求各个保护主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而且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些专门机构有:国务院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设立的妇女儿童组,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专门立法建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地方性机构基本上采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体制。
除政府外,团中央及各级团组织内部专设未成年人权益维护部或办公室,全国妇联设有儿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