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癌症医疗期怎么算
医疗期多久看工作年限决定
如果单位以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理由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癌症是否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不是所有癌症患者都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经过治疗无效,恶化,复发等等情况,才可以定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治疗好转,不能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丧失劳动能力又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三、癌症可否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癌症不能作为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癌症也是不相同的,一切以鉴定为准,癌症只是增加了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能性,不是绝对的。
(二)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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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