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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任何人可以按照该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
二、我国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最新版《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为专利开放许可条款: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理解为要约,并且需要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等。这与我国《合同法》中要约相似,并且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的行为,可理解为构成承诺。
2.专利开放许可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应属于一般许可范畴,应为自愿行为而非排他或独占许可。但专利开放许可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许可,因为,当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后,专利权人将无权再选择被许可人和更改许可条件,这与普通许可中,专利权人可通过协商谈判自主决定是否许可、向谁许可及其许可条件,有所不同。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1.促进专利许可信息的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信息公告,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供需双方对接。
2.提升专利许可的谈判效率。供需双方可以通过简便的方式来达成许可,免去复杂的谈判环节,降低许可的成本。
3.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风险。开放许可制度建立许可信息披露和纠纷调解机制,被许可人能够事先全面了解许可的条件等相关情况。
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使用专利类型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亦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囊括在内,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可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任何人可以按照该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并且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简而言之,专利开放许可是一种自愿许可,其充分体现了专利权人的自愿性,其申请和撤回完全依照专利权人的意思而进行,并且开放许可的使用方可以是任何人,开放许可如同给专利贴上了一个开放使用的标签,可以大幅降低许可谈判的难度,大幅减少专利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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