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必须是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才可以可享受2024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新购的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
必须是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才可以可享受2024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没有单位价值的限制,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新购的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三
必须是在办理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才可以可享受2024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误区四
必须是整个2024年度都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才可以可享受2024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凡在2024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都可以享受2024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五
必须是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才可以享受2024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
纠正: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享受2024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4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4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