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28号)规定: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