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协议有什么效力和法律依据
1.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保密协议的内容
1.保密协议的形式:双方签定保密协议的合同条款。
2.明确保密协议的主体:保密的事项、内容、人员。
3.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约定清楚保密协议的期限。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文件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
5.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有可选择性,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需要明确约定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等等。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约定中需要说明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管辖机构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
三、如何签订保密合同协议
一些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采用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但是,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保密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双方约定显失公平。即只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义务,而无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种约定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经济补偿明显不合理。一些保密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也约定了用人单位同意每年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有的企业给职工补偿只有每年50元、100元等。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补偿比例规定,但这种约定很显然对职工是不公平的,也不合理。
在同一企业中保密合同签订的广泛性。一些企业上至副总,下至一般员工统统需要签订保密合同,使保密合同成为了企业约束职工自主择业的工具。同时,这种做法最终也导致了失去保密合同的严肃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关键之处在“不为公众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岗位的职工,谈不上掌握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此外用人单位还存在只要权利,不承担义务的观念。由于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单位抓住职工就业难的心理,迫使职工签订显失公平的保密合同。另一方面是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在双方协商签订保密合同时,任由企业约定,不能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最终造成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