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将个人财产赠与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或者学校的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或者合同免征印花税,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