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所有房屋婚后出租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房屋租金在传统民法理论上被认为属于法定孳息,单从法律定义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 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 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关,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 尤其是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租金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