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居间合同的交房时间与约定不一致的,如果属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并可以要求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