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合格,商品房一般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验收合格的,还应当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秀等;
2、住宅建筑必须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住宅交付许可证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得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户籍手续,可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大产证,事实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上述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如果开发商提前向买方交付房屋交钥匙,买方应拒绝接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