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当经政府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转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暂缓讨论、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