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取追债费用的标准为案件标的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缴纳五十元,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交纳2.5%,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交纳2%,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交纳1.5%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