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规定,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发生的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毫无疑问,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上述《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规章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是存在矛盾的。因为,如果按照《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则证人根本就不存在误工损失,也就不存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当事人预缴或承担证人误工损失的问题了。而既然规定诉讼当事人预缴和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损失,则也就意味着单位无需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