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对局发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法律审核,对上级和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见。
2、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案件。
3、审核呈报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
4、审核本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决定,审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
5、办理本局管辖的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组织本局有关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
6、对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公民对执法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案件组织复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7、组织开展对科(股)、所、队执法质量的季度考核,负责对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
8、负责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9、组织执法检查、法治调研工作。
lO、承办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内就是提供案件审核,报批。为执法行为、侦查行为提供法律后援保障。
然后就是各种上送下达零碎的,不过都是和法律挂钩的。
公安局法制处(科)是公安机关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部门。
通常公安局法制处承担以下职责: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
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
法制宣传;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
首先,现在的公安局法制属于全方位的内部执法监督和审核把关、服务一线执法的综合执法部门。案件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都必须经过法制进行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核,并经签字同意后报公安局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在内网上生成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所以,如果是办案单位把案子办理到需要提捕,报法制科审核的,那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了。
其次,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只有他们经过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查,确实符合逮捕条件又有羁押必要的,才会批准逮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从办案单位到法制科一样的是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
近年公安法制工作改革,实行刑事案件一个进出口,即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和接收,都以公安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的名义进行。因此,案件从办案单位送到法制科是不代表案件已经批捕的。
第四、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但没有附批准逮捕书而是附有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是经法制科审核,达不到提请逮捕的条件,当然不代表已批捕。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时,既没有附批准逮捕书也没有副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说明该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五、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并附有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书的,那是代表已经批捕了,也只有这种情况才代表已经批捕了。
严格的说,公安局不存在法制科这个机构。现在各地公安机关实际上却设有法制科这么一个部门,是侦审合一后,社会大环境和领导拍后脑勺而设置出来的一个部门,习惯之后,大家认为,在法治社会,公安机关设一个法制科,很正常。
但是,公安局的法制科在编制上,公安局的内设科室都算不上。
从公安机关办案角度,承办人、承办单位、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就是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签署意见,分管领导作最后审批结论。这个程序中,没有法制科的事。
但是,现在各级分管领导不爱管事,有的分管领导也不懂业务,在这大背景下,法制科就应运而生了。
也就是说,公安局的法制科,其实就是公安局领导的法制秘书,很多应该由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案子,先由法制科审核。
记住,法制科是审核,不是审批,法制科不是内设科室,更不要实职,从级别上,法制科是刑侦支队等办案单位的下级机构,无权审批案件,只是代行局领导的职权,以局领导法制秘书身份审核案件,审查把关,最后将案件交由局领导审批。
所以,案件到了法制科,不等于案件已经批准逮捕。
因为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是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这个环节,各地公安机关不一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是由办案单位,即公安局办理案件的科、所、队自行移送到检察机关,也有的公安局统一由法制科报送检察机关审查。
检察机关审查后,案件无论是否批准逮捕,都移送回公安机关执行。这个环节,看各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衔接,基本上都是送回公安局的法制科,由承办单位再到法制科领回案卷,对案件依法进行处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起诉、撤销案件、其它处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