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对已存档案,如需本部出具有关证明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要开具有关证明: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档案寄存协议书,并说明开具证明事项及理由;
2、单位要查阅已存职工档案,需提供档案寄存协议书,本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查档目的方可受理。
二、对已存档案职工的出国政审,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在政审表原件中,失业人员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加盖公章;在职职工应由工作单位填写是否同意及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对象等证明并加盖公章。办理政审的本人或单位持政审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部办理手续,经查阅档案后,方能予以政审。
2、三资企业职工出国政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政审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职职工应由工作单位填写是否同意及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对象等证明并加盖公章。
(2)已办招工报备手续的《劳动就业手册》。
(3)《养老保险手册》。
(4)公派出国的,需提供对方的邀请函。
3、办理时限:手续齐备,两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