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事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坐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7、38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就会的款额中,追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