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房屋共有人去世,其房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受取得。房屋属于两人或以上共有的,若一人去世了,则按约定份额或均等将房屋分割,然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份额。继承开始后,应由共有人的继承人及其他共有人,携相关证件,对产权证书进行更新,将相应的份额过户给继承人即可。若继承人放弃房屋产权,也可作价出让给其他共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