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是多久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用地政策是征收和使用主体分离,即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耕地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相对于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为“新征用的土地”,并且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