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期间对方骚扰可以在起诉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对方骚扰、威胁涉及人身安全的,可以在起诉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亲友、骚扰和跟踪申请人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措施。
一、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1、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因此受害者是可以积极报警处理的,如果遭受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报警后施暴者也可能会被公诉。
不过,即使未受到重伤害,但是只要有人身损失的,受害者照样可以去法院提起自诉维权。
另外,如果因为两人同居,遭到对方暴力伤害后,一时难以保护人身安全的,那么可以积极去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要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有以下维权办法:1、提起离婚诉讼。2、请求损害赔偿。3、提起刑事自诉。4、重新提起诉讼。对于轻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不起诉该案,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后悔的,还可以重新提起诉讼。5、进行申诉。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报警后应当立案侦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或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