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今年计划招收几个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请问招用应届高校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否享受促进就业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照上述规定,公司新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属于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人员范围,暂没有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