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点有: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转让,但货物所有权暂时转让,货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
(2)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仓储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备依法从事仓储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承诺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仓储合同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