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化名)从张强(化名)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取得产权证。几年后,张钰被告知,该房在她购买前已被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查封,其产权证随即被北京市建委注销。为此,张钰将张强诉至法院,索赔近30万元。近日,大兴法院判令张强赔偿张钰损失18万余元。
张钰说,2001年3月30日,张强将其位于大兴的一处房屋以近17万元的价格卖给她。两人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买卖该房屋出现产权纠纷,张强承担法律责任。
同年6月,张钰取得房屋产权证。2004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函告大兴房地局,称他们已于2001年3月14日查封该房屋,并通知了张强。随后,张钰的产权证被注销,房屋被法院判令腾退给一家公司。张钰遂将张强起诉。
张强辩称,他没有收到过公安机关的查封通知,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张钰请求的赔偿数额超出房屋买卖交易额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应由第三人北京市建委对张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市建委在一开始就存在审查上的失误,最终造成张钰房产证被注销的后果。
法院认为,两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强负有向张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房屋产权无瑕疵的义务。根据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认定,张强所有的该房屋系赃物,不属其个人合法财产。张强将本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卖予张钰,存在过错,对因此给张钰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偿还。张钰索赔的30万元中,其支付过的房款、买卖手续费、契税等部分共计18万余元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一、担保人追偿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担保人的追偿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担保人追偿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担保人将无法行使其追偿权。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人对于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也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行使。【案例】2012年资溪县邮政储蓄银行与原告张某、被告钱某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钱某向资溪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10万元,并由张某提供担保。后钱某未按约定还款,2014年资溪县邮政储蓄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法院作出判决,由钱某归还资溪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张某作为保证人,对钱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资溪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法院扣划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存款4万元用于代偿钱某贷款本息。原告张某被划拨存款后,找被告钱某催还未果,遂诉至法院。【判决】陈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本息247654.14元,支付某公司2017年8月30日前代偿本息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973.96元,支付某公司2017年8月31日至代偿本息247654.14元全部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525%计算);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虽然本院在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但是,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主张的是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追偿权纠纷。2.由于本案债务系陈某华的个人债务,所以,某公司主张邹某承担本案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情况下,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对债务人支持,本案实现了公平原则,保证了债权实现,维护了保证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