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卖房的时候需不需要购房合同,我们要分开来讨论。如果这套房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就不需要提供原来的购房合同原件。因为双方可以到房管局查询得到交易的信息,只要与产权证上面是一致的,就能够进行接下来的交易。
2、如果在卖房的过程中,房东还没有取得房产证,这时候可以协商直接更名,需要由买家配合才能够完成更名的手续。作为买家,你也可以跟房东协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然后要确定好违约的责任。等到这个房子取得房产证之后再行交易,但是在这个合同中必须要明确房子的税费问题,万一违约了,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