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省内凭公函等,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工作日或者周末加班4小时以上的,可安排工作餐。
【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长省直单位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非在长省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