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送达方式

律师回答
摘要:该文章的主要要点是介绍了在实际办案中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其中,留置送达的前提是被告拒绝签收,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需要受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电子送达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性方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而简易程序案件除外。
经常有当事人会问联系不上被告,找不到对方人怎么办?那么今天我们来讲讲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送达?
关于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直接送达。是我们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送达方式,本人不在的,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
第二种,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前提是拒绝签收,即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拒绝是留置的前提。那留置在哪里呢,一般来说都是留置在住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家”,但简易程序中留置送达的地点扩大了,除了包括住所,还包括从业场例如所开的干洗店、杂货铺水果店等都叫从业场所。但是有一个文书不适用留置送达,那就是调解书。因为调解书签收生效,整个民诉中,调解书不使用留置送达。
第三种,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前提是相同的,都是直接送达有困难,当受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便可委托其他的法院,注意受托主体是其他的法院。而在邮寄送达中,以邮局挂号信的方式。如果送达回证没有被寄回,送达依然有效,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四种,电子送达。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送达的方式也实现多元的科技化。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别提示:送达的时间是法院送达系统显示的发送至指定联系方式上的时间,并非受送达人点开文件的时间。
第五种,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兜底性方式,那什么叫做兜底性方式呢?当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完成,便发出公告,公告期满便视为送达,国内案件公告送达公告周期30天,涉外案件公告送达公告期3个月。整个民诉案件中调解书支付令以及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当然简易程序原则上不适用公告送达,例外同样是互联网法院除外。
延伸阅读
结语:在实际办案中,当遇到无法联系到被告或找不到对方的情况时,送达成为一个常见问题。关于送达方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以及公告送达。这些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送达成为一种多元化的科技方式。而公告送达则是一种兜底性的方式,当其他方式无法实施时,可采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文书可能适用的送达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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