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统称为城镇房屋。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关合同纠纷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哪些纠纷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司法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