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规划总用地面积30584㎡,构(建)筑物占地面积5708㎡,总建筑面积1985㎡,容积率0.065,建筑系数18.66%,绿地率48%。机动车停车位1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12个。污水处理厂设置调节池、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及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深床滤池、事故池、污泥回流井、储泥池、废水池等构筑物;配套设置了污泥脱水间、加药加氯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以及集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厨房、餐厅、宿舍等为一体的综合楼,传达室等附属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