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备案制是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备案制。编制备案制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后补、替补”的意思。备案制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种创新的管理方式,它比合同制好,比聘用制稍差,但是待遇来说和事业编制是没有区别的。
备案制则是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