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由于“立案标准”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后果,未作详细列举和说明,故实践中不易把握和认定。根据司法实践,可作如下理解和认定:
1.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理解和认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工作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家威望和地位,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主要表现为:(1)渎职行为影响了我国与缔约国或者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关系,损害我国在世界上的威望和地位。
(2)渎职行为影响了党和国家对外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渎职行为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4)渎职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使他国公民或者国家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任度下降。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和认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等等。主要表现为:(1)渎职行为造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系统不稳定,引起群众性上访事件、静坐、游行及其他冲突事件发生。
(2)渎职行为损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造成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
(3)因渎职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或妻离子散等,造成亲属不断上访,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4)渎职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使一定地区民众对该地区国家机关缺乏信任,公信力大为下降。
(5)因渎职行为影响国家机关处理抗洪、抢险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6)渎职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