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安置中,承租人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法律未规定拆迁人应当与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直接签定补偿合同,直接向承租人进行补偿。只是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应进行房屋调换,租赁合同在调换后的房屋内继续履行。实践中,承租人的损失一般需要向取得补偿款的出租人(本案中事实上为转租人)主张。
依相关法规规定,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事实上,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就被拆迁房屋为营业地址申办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等其实成本更高,但此项损失不在法律规定补偿之列。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
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几个方面,而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的重点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实践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却各有不同,这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与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有几下几种:
1、按被拆迁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首先对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进行了区分。以某地为例,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2、根据房屋面积计算。例如北京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除了上述三种常用的计算方式之外,停产停业损失还可以按照营业年限计算或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以及由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等。
国家赔偿经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搬迁方面的损失等,房子的日常收益、租金和地理位置三个要素直接影响国家产生的赔偿金额。比如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应支付农民赔偿金额多少,取决于该土地面积大小及其收益。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申请赔偿,国家政府将在一定的时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