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一次,这样才足以保障劳动者不因竞业限制而影响其常态的生存条件;
(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2、一般来说,如果单位确实是额外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允许双方约定支付的时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将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拆分成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应属无效。但从保险角度而言,用人单位最好是在离职后按月支付比较稳妥,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用人单位无权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不应把员工保密费用错误地当成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4、在单位给予竞业禁止补偿时,劳动者一般会忽略几个问题。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另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