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抵押和质押有:
1、抵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有价证书、票据等;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物必须转移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股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当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