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土地使用证有效,在权利不变动的情况下不需要换领新证。我国不动产权证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持有旧证的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更换或不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化的无需专门换取新证,旧证具备与新证相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