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违约金规章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不得高于损失的30%。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章,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章,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章“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