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权限是什么?
在中国,明确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盘锦市检察院认定警察开枪符合规定的理由,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第十款,即“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确地说,鸣枪示警后,规定手枪瞄准嫌疑犯的部位虽然体现人性关怀,但更多表现的是一种正义苛求,复杂多变的实战局势,做到并不容易。但是,警察在牢记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多一些生命的尊重,除非是穷凶极恶且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一枪毙命”的现象,这也是大势所趋。
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在经过开枪前的“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后,任何个体的再次过激举动,都将视为直接挑战公权力,必定会受到惩罚,包括击伤、击毙。情急之势,警察很难拿捏准确,他唯一要做的是使用手中的枪制服对方。
从理论上看,警察开枪有其依据,但具体到这两个案件,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至于死者的身后事,“即使有死者妻子签字,尸体很快火化也是不合适的。”孙-利说,“希望更高层介入这也非明智的现实做法。”孙-利认为,辽宁盘绵警察开枪案件的处理,已与警察是否有权利开枪的争论相去甚远。
我国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与警察发生纠纷或经常面临一些案件的时候,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