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到界台阶是指达到设计规定最终开采境界的台阶。2.?凡将在本年度内达到设计规定最终境界的台阶均应由矿设计部门在年度采矿设计(或计划)中提出到界台阶的设计图纸,并在设计说明书中由专门的“到界台阶”一章做出文字说明,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年度将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范围(区间与标高用图与表说明);2)台阶要素的规定(段高、平盘宽度、台阶坡角等);3)对形成台阶的采矿作业要求,如穿孔、爆破、清除浮石、裂缝片帮等险情处理等;4)到界台阶的防护措施,如护坡或植被等;5)对估计不稳地段的加固设计。3.?到界台阶范围内的残煤回采应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残煤回采技术措施进行,否则禁止回采。4.?矿承担到界台阶施工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到界台阶的施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根据矿年度采矿设计的要求,具体编制到界的各个台阶的穿、爆、采技术措施;2)按所编制的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以达到设计要求。5.?矿应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对设计的施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其职责为:1)施工过程的检查,发现险情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处理;2)定期组织测量验收。验收工作包括室内图上检查(实测验收图与设计图对照)与现场检查(平盘上积存浮石与段坡上裂缝、片帮与冲刷等险情)。测量验收结果均应填入验收表,分别报有关业务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复查,确定处理措施,并组织处理;3)验收发现的问题与险情处理完毕,经有关业务部门检查在验收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后,将表分年装册归档;4)建立相应的专门技术管理图表,定期填绘到界台阶情况;5)矿安全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6.?引进、推广新技术,诸如减震爆破、预裂爆破、斜坡清理等,并及时总结经验取得成果,在生产上推广使用,以提高到界台阶的施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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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