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址:义乌市动物检疫申报点(金华市义乌市义亭镇前屋村义杭线西侧)1楼101室1号窗口
办理时间:每天上午7:00-晚上6:00
联系电话:0579-85533568
具体地址:义乌市政务服务中心(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00号)一楼D岛综合窗口101-120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0579-85232655
具体地址:义乌市畜牧兽医局义北动物检疫申报点(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雪峰东路89号)一楼101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579-89980068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一)产地检疫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屠宰检疫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