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人依据法律与合同用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他人取得、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因此设定他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
一、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动产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合法地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
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这一条件仅适用于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另有规定,将在后面论述。
3、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表明债权未受清偿,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已经履行,设立担保的目的已经达到,担保物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人应将占有的担保物返还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这里所说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是对一般情况而言。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行使担保物权: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的;
(2)担保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担保物价值,损害担保物权人利益的;
(3)担保人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当担保物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不能以担保物权人未就担保物行使权利进行抗辩,更不能强行以担保物清偿债务。实践中,确实遇到债务人要求担保人参加诉讼,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的,这实际上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变相的侵犯,实质上是要求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债务,法律上说不通,于理也不合。
以上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一般条件,但对留置权来说,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还有特殊的要求,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是否有占有权
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不享有占有权,占有权归承租人所有,但房屋所有权还是归出租人所有。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