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凡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主城区适龄儿童。(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适龄儿童在本辖区内入学,管理体制不变。)如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