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集

律师回答

法律分析: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集
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债权人会议需要开几次
3次。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
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工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分发给债权人的资料袋一般装有:会议通知、会议须知、会议规则、会议议程、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主席职权、法院相关裁定书、决定书、清算工作报告、债权汇总表、特殊事项说明、分配方案、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拍卖报告、
三个小时的会议用三个月时间来准备很正常,除了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外,很大一部分精力用来准备各种会议文件。有时似乎非常周密了,其实到会场后会发现还有准备不充分的地方,所以除了认真准备外,会议召开前三天逐项审查文件有无遗漏非常重要。主要审查文件是否遗漏或错误,一些更新的数具是否更新,重要问题有无相应说明等。在会议上如果错拿或漏拿会议文件可能发生,后果非常严重有时几乎不可补就,如漏拿签到表、债权确认书等,所以会议组织者必须特别予以注意。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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