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

律师回答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次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召集和主持。其主要目的是讨论和决定破产重整或清算计划草案是否通过,并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受托管理人必须向全部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于报纸上。另外,如果债权人数超过200人或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破产财产总额的一半,受托管理人还必须聘请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债权先后顺序进行鉴定、公告。如果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法定期限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指定负责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人员,并通知受托管理人和债权人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如受托管理人逾期未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利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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