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国家对怀孕后上班的规定如下:任何单位不可以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可以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